山西蓝天郎凤娥工程师谈SCR+SNCR联合脱硝技术

山西蓝天郎凤娥工程师谈SCR+SNCR联合脱硝技术

山西蓝天郎凤娥工程师在锅炉技术专栏中详细的介绍了SCR+SNCR联合脱硝技术。山西郎凤娥介绍说该技术主要针对工业锅炉SCR+SNCR脱硝系统,使其最终NOx排放满足重点地区50mg/m3的排放要求。SNCR+SCR联合脱硝技术够适应工业锅炉的较大负荷变化及机组的启停次数要求,运行时对锅炉负荷和锅炉的运行无明显干扰,适用性强。

SNCR脱硝技术的原理是以氨水或尿素等作为还原剂,雾化后注入锅炉。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氨水或尿素等氨基还原剂可以在无催化剂的作用下选择性地把烟气中的NOx 还原为N2 和H2O ,故是一种选择性化学过程。

SCR脱硝技术是在钒催化剂作用下,以气NH3作为还原剂,将NOx还原成N2和H2O。NH3不和烟气中的残余的O2反应,而如果采用H2、CO、CH4等还原剂,它们在还原NOx的同时会与O2作用,因此称这种方法为“选择性”。主要反应方程式为:

4NH3+4NO+O2─>4N2+6H2O         (1)

NO+NO2+2NH3 ─>2N2+3H2O            (2)

以上反应在不同的温度下均可进行。但是反应所需要的条件不一样。当温度在850-1050℃内,在没有催化剂的条件下,NH3与NOx反应,将NOx还原成N2和H2O。当温度低至280-400℃时,在催化剂的参与下,NH3才能与NOx也可进行反应,山西郎凤娥解释道。

脱硝还原剂可优先选用便于运输和储存的尿素,其工艺流程为将干尿素送入混合罐中搅拌溶解,然后利用循环泵将溶液抽出,经过滤后进入水解槽或输送泵,在水解槽中尿素首先有蒸汽预热器加热到所需的反应温度,然后与水反应得到氨气。尿素分解出的氨气喷射入含有催化剂的SCR反应器内,在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适当温度区间内,将烟气中的NOx还原成N2和H2O。

山西蓝天郎凤娥展示了本技术的创新性:

1、定位与工业锅炉的SNCR+SCR联合脱硝的方式,可以满足50 mg/m3的超低排放要求;

2、可适应工业锅炉负荷多变、启停频繁等特点,不影响锅炉负荷、不降低锅炉效率;

3、还原剂成本较低,系统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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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

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专栏转发,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优化执法方式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提高执法效能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精准施策、服务引导、务实创新,不断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守法水平,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范围,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并指导各市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明确执法权责要求。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对作为第一责任层级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优化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追责情形。探索建立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的免责制度。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公众满意度等方面,探索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

二、规范现场检查,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计划制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全面统筹执法资源和工作任务,科学制定季度执法计划,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上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备案后实施。现场检查应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合理设置人均检查数量,努力提升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率。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机构。

(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生态环境部门的所有计划性现场检查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管理。优化“一单两库”,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类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将信用评价等级低、自动监测超标频次高、举报投诉多的污染源以及新取得环评批复、新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特殊污染源监管信息库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对信用评价等级高、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抽查。将执法人员按业务专长分类标注,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开展随机抽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将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五)深化正面清单制度。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正面清单制度,明确清单的编制、公开、实施和调整机制。明确免除或减少现场检查、对轻微违法审慎处罚等保障措施。明确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强化在线监测和物联网监管。明确启动现场检查、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明确严惩恶意违法原则。

(六)健全执法监测协同联动。建立执法、监测机构联合会商、联合培训等机制,完善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机制。依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鼓励将负责执法监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推进执法监测工作市场化,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

(七)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全面应用。通过考核通报、全面培训等措施,实现移动执法终端的全覆盖使用。完善系统信息库,实现一企一档、动态更新。完善检查流程、现场取证、笔录制作、数据上传等操作流程,实现清单式执法,全程实时留痕。推动移动执法系统与信访举报、双随机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综合监管信息衔接融合、与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联动对接。

(八)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规范公示程序。积极推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探索建立移动执法后台支撑系统和视频通讯平台,实现现场执法的视频记录和执法全过程的可视可控。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一步完善审核内容、流程和协调机制。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裁量规则和基准细化量化,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推动自由裁量系统开发运用,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鼓励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等探索区域统一裁量。

(十)完善典型执法案例发布指导制度。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拓宽案例收集渠道,鼓励地方积极推荐报送,在执法大练兵等评审活动中,对办案部门集体或个人予以加分。完善案例解析机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在案例收集和解析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加强案例发布宣传,扩展案例应用,定期组织结辑汇编。探索负面案例收集解析工作,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错误和疑难问题,增强执法规范性,提升办案能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力

(十一)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为基础,研究出台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推进和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督促排污单位通过“自主标记”的方式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数据质量和有效传输率。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结合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提高监控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污染物异常排放自动预警。

(十二)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对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该移不移、该接不接、该立不立等难点问题。加大部门联合培训频次和培训范围,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推动建立常态化派驻联络机构和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制度,促进工作提升。

(十四) 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加强舆论宣传等,放大专案的示范和震慑效应。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合法性审查。

(十五) 完善区域交叉执法制度。在统筹开展重大专项和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中,针对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环境质量较差或者风险突出的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统筹调用辖区内执法队伍人员力量,采取交叉执法、异地帮扶、巡回督导等模式,或在双随机抽查中指定相邻区域执法人员合并开展随机匹配。交叉执法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六) 夯实乡镇执法力量。推行生态环境综合巡查机制,统筹整合环保网格、河长、路长等巡查职能,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落实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问题发现职责,建立巡查及报告制度,完善问题发现考评激励,加强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鼓励探索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生态环境综合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将部分执法职权纳入乡镇综合执法。

(十七)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环保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利用第三方服务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管道机器人等技术手段运用,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建设,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点排污企业、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检查,为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收集违法证据提供智力支持。

(十八)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落实奖励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公开奖励信息。

四、强化执法服务,大力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十九) 强化环境执法服务。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艺复杂、影响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进行“体检式” 现场检查,对区域典型行业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帮助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二十)加强企业守法激励。对没有环境违法记录、获得环保绿色认证、信息公开程度高、与周边社区互动良好等环境守法“标杆” 企业,优先列入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豁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等激励措施。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守法意愿和守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共赢。

郎凤娥 环保厅环保动态转发,原文来源生态环境部

 

郎凤娥回顾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成绩

山西蓝天郎凤娥低氮燃烧脱硝技术讲堂课件

山西郎凤娥:煤粉锅炉低氮燃烧脱硝技术国内外研究现状

郎凤娥“环保厅”转发专栏】猛料:不容乐观的工业锅炉运行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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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介绍一种先进工业锅炉换代技术【郎凤娥 环保厅资讯栏目】

工业锅炉烟气SCR脱硝技术及设备【郎凤娥环保厅资讯专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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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

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转发】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郎凤娥 环保厅专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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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郎凤娥介绍新型煤粉工业锅炉 用200目以下煤粉

山西郎凤娥介绍新型煤粉工业锅炉 用200目以下煤粉

我国有50多万台燃煤工业锅炉,80%以上是运行效率较低的链条锅炉,燃烧的是粒度大小不等的碎煤,导致目前我国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仅为60%~65%,山西蓝天郎凤娥介绍说。

郎凤娥讲到:新型节能环保煤粉工业锅炉使用经过精选、洗煤、烘干、精磨等工艺处理后的粒度在200目以下的烟煤。新型节能环保煤粉工业锅炉燃烧此种煤粉可有效提高锅炉热效率。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的节煤效率是非常显著的。新型煤粉工业锅炉集成了一些先进工业技术,工艺流程整体性、连续性强,对燃料质量有一定要求,必须有较高自控水平和高效除尘能力,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同时实现,锅炉就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新型煤粉工业锅炉技术体系构成了对自身运行的高要求,具备现代工业装备的特征。

“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污染物脱除成套技术及其应用”获得国家科技部设立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一等奖”。“新型高效节能型煤粉工业锅炉系统技术研究及应用”荣获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三等奖”。

山西蓝天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其中“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高及合同能源管理与示范项目”入选2012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依托山西蓝天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及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内唯一一个以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和环保为研发重点的工程技术中心。中心立足于我国燃煤工业锅炉技术开发、产业化和资源综合应用领域,根据我国燃煤工业锅炉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经验,开展燃煤工业锅炉技术、产业、管理和咨询等方面的创新与服务;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开展国际环保交流与合作,培养和造就优秀环保人才队伍;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山西蓝天郎凤娥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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